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(试行)

 

部分节选

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,是指具有本市户籍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。16周岁以下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由《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》规定。

建立“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”,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,提供康复机构信息和网上申请、审批等服务。
本市实行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。基本康复内容和相关要求由《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康复目录》)确定。
补贴范围与标准
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申请《基本康复目录》内的康复项目,按对应补贴标准的90%予以补贴。
1.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(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);
2.持有“低收入家庭救助证”的残疾人;
3.处于劳动年龄内,未享受低保、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;
⒋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。
其他符合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,申请《基本康复目录》内的服务项目,按对应标准的60%予以补贴。
申请与审批
残疾人申请基本康复服务,应按要求提交《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》。《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》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审核,区残联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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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北京籍学员进行康复训练、学习均享受康复费用减免,具体减免额度以学员残疾类型、残疾等级、学员年龄等条件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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